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依据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要求,我单位开展了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目前已编制了《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征求意见稿)起草事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博湖县水利局反馈,于2025年12月25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吉里古
电话:0996-6622224
附件:《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征求意见稿)
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划定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成果公示如下:
一、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25度以上陡坡地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涉及博斯腾湖乡1个乡镇,图斑面积27.96h㎡,详细数据如下: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