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划定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25度以上陡坡地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涉及博斯腾湖乡1个乡镇,图斑面积 27.96hm2。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表。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图
表1-1博湖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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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名称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hm2) |
国土面积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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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博斯腾湖乡 |
27.96 |
30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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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7.96 |
30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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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2 禁垦范围与耕地范围套合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