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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塔)行罚决字〔2025〕3号

发布日期:2025-09-12 17:32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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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5〕3

行政处罚时间

2025年9月5日

行政处罚对象

刘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5年7月13日21时10分许,在博湖县塔温觉肯乡东大罕村二组博湖县益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因出售小麦时要扣水份一事辱骂厂内工作人员张某某和刘某某,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某以推搡,双手拍打等方式将王某某殴打。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50元

公示日期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