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5〕147号

发布日期:2025-09-11 17:34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打印 字体:【

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5〕147

行政处罚时间

2025年9月4日

行政处罚对象

依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经依法查明: 1、依某某于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在博湖县博湖镇天湖湾小区别墅区未出售别墅内独自一人以使用“哇哈哈”牌饮料瓶制作的吸食工具吸食新型毒品“莫合烟”,进行尿检检测(美托尼秦)呈阳性。 2、依某某于2025年8月26日03时许,在库尔勒市金三角金汇来大厦房间客厅内,和地某某一起,使用“矿泉水”瓶制作的吸食工具吸食新型毒品“假冰毒”,进行尿检检测(甲卡西酮)呈阳性。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公示日期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