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5〕147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9月4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依某某 |
||
行政处罚事由 |
经依法查明: 1、依某某于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在博湖县博湖镇天湖湾小区别墅区未出售别墅内独自一人以使用“哇哈哈”牌饮料瓶制作的吸食工具吸食新型毒品“莫合烟”,进行尿检检测(美托尼秦)呈阳性。 2、依某某于2025年8月26日03时许,在库尔勒市金三角金汇来大厦房间客厅内,和地某某一起,使用“矿泉水”瓶制作的吸食工具吸食新型毒品“假冰毒”,进行尿检检测(甲卡西酮)呈阳性。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
||
公示日期 |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