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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本)行罚决字〔2025〕138号

发布日期:2025-09-06 10:18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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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5〕138

行政处罚时间

2025年8月30日

行政处罚对象

花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5年7月7日22时许,在博湖县本布图镇新布呼村五组活动室前面的晒场,花某某与杨某某因晒场堆放孜然一事发生纠纷,继而花某某对杨某某进行殴打。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四日

公示日期

202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