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本)行罚决字〔2025〕138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8月30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花某某 |
||
行政处罚事由 |
2025年7月7日22时许,在博湖县本布图镇新布呼村五组活动室前面的晒场,花某某与杨某某因晒场堆放孜然一事发生纠纷,继而花某某对杨某某进行殴打。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四日 |
||
公示日期 |
2025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