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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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5〕137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8月2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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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5年7月10日,违法行为人廖某某明知其上线“少爷”所取的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以营利为目的,仍将违法行为人隆某某、颜某某、裴某某介绍给其上线“少爷”参与取现活动。在其上线“少爷”和“非凡”的指使下,廖某某伙同颜某某与银行卡持卡人唐某某汇合后前往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喜盈门·范城的久雀棋牌茶室,进行取现,违法行为人隆某某带领裴某某前往重庆市某某区中国农业银行袁家岗支行ATM机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汇合,在违法行为人隆某某的指使下裴某某将银行卡内的赃款共计9700元赃款取出并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取出的9700元赃款交给其上线指定人员“U商”。违法行为人隆某某从中获利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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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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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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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5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