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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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森)行罚决字〔2025〕143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8月31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胡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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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5年08月18日14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博湖县才坎诺尔乡拉罕诺尔村四组开都河水域,李某某、沈某某、高某某、胡某某、孙某某、沈某合伙使用皮筏子和渔网捕捞野生草鱼3条,经称重为:14.3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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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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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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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5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