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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森)行罚决字〔2025〕143号

发布日期:2025-09-07 10:43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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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5〕143

行政处罚时间

2025年8月31日

行政处罚对象

胡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5年08月18日14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博湖县才坎诺尔乡拉罕诺尔村四组开都河水域,李某某、沈某某、高某某、胡某某、孙某某、沈合伙使用皮筏子和渔网捕捞野生草鱼3条,经称重为:14.3公斤。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公示日期

202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