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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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水罚决〔2025〕06号 |
案 由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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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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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5年8月13日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8月28日 |
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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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
县水利局联合电力公司在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区域内开展机电井日常巡查检查,发现王某某私自架设电线、变压器利用机电井取水。因涉及可能存在偷用电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经沟通协调先配合电力公司调查处理可能存在的偷用电行为,县水利局多次派人配合电力公司处理完毕后,2025年8月13日县水利局王瑞峰、桑爱华继续补充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经立案后现场检查取证、勘验和调查询问,已查明当事人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接受处罚,该案按一般程序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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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及内容 |
博水违结〔2025〕第06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和做笔录,态度端正;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水资源部分第1条,属于情节较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经批准擅自取地下水(非超采区)两百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自发现之日起即刻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规定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处2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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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已按程序办理,罚款已缴。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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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2025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