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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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查)行罚决字〔2025〕120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7月2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穆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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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5年7月7日20时许,在博湖县查干诺尔益润农资店院内,穆某以前往县城购物没有交通工具为由,将王某某的电动车骗走。2025年7月8日17时30分许,穆某将从王某某处骗来的电动车骑到博湖县才坎诺尔乡爱玛电动车销售店以550元的价格出售该店店主李某某,李某某使用微信通过扫描收款码向其付款,穆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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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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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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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5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