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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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交)行罚决字〔2025〕119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7月16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麦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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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5年7月1日03时30分许,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博湖县博斯腾湖乡闹音呼都克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03时58分对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05时30分带其至博湖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静脉血样。2025年7月1日经新疆汉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编号为H676646的血液样品中检出88mg/100mL的乙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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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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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壹仟陆佰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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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