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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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5〕129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8月8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裴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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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5年7月1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裴某某在明知廖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将要转移电信诈骗赃款的情况下,为赚取好处费,仍为廖某某等人提供帮助,前往重庆市农业银行袁家岗支行ATM机使用廖某某等人提供的卡号6217********2794户名唐某某的银行卡取款9700元并交于他人转移,裴雨博从中获利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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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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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日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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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5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