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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公安局博公(刑)行罚决字〔2025〕129号

发布日期:2025-08-14 10:21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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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5〕129

行政处罚时间

2025年8月8日

行政处罚对象

裴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5年7月1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裴某某在明知廖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将要转移电信诈骗赃款的情况下,为赚取好处费,仍为廖某某等人提供帮助,前往重庆市农业银行袁家岗支行ATM机使用廖某某等人提供的卡号6217********2794户名唐某某的银行卡取款9700元并交于他人转移,裴雨博从中获利200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十日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

公示日期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