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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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5〕103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6月25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阿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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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4月21日,违法行为人阿某某在博湖县博湖镇幸福社区值班期间,趁社区食堂无人之机,进入食堂内盗窃10公斤面粉4袋,4.5升3桶瓜子油,价值390元。2024年5月2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阿某某替他人在博湖镇幸福社区值班期间,趁社区无人之机,到社区总电源控制室将电源开关关掉,推开水房门从水房盗窃两个惠鑫牌自吸泵,经巴州正昭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被盗的两个 自吸泵市场价值332元整,被盗物品共计:7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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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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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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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5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