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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公安局博公(刑)行罚决字〔2025〕103号

发布日期:2025-08-06 10:15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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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5〕103

行政处罚时间

2025年6月25日

行政处罚对象

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4年4月21日,违法行为人阿某某在博湖县博湖镇幸福社区值班期间,趁社区食堂无人之机,进入食堂内盗窃10公斤面粉4袋,4.5升3桶瓜子油,价值390元。2024年5月2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阿某某替他人在博湖镇幸福社区值班期间,趁社区无人之机,到社区总电源控制室将电源开关关掉,推开水房门从水房盗窃两个惠鑫牌自吸泵,经巴州正昭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被盗的两个 自吸泵市场价值332元整,被盗物品共计:722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五日

公示日期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