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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公安局博公(刑)行罚决字〔2025〕126号

发布日期:2025-08-11 10:17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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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5〕126

行政处罚时间

2025年8月5日

行政处罚对象

刘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21日,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内看到发布的“通知单”兼职信息,在对方的指引下下载“旺旺商聊”软件,在“旺旺商聊”中客服向刘某某发布任务,需要刘某某按照任务要求向客服所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并通过QQ将录屏和录音发向“小鱼”(人员信息无法核实),对方每天会审核单子,然后根据单子的数量结钱,一单是5元。刘某某于当天下载“旺旺商聊”软件,并按照对方要求完成任务。刘某某202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共拨打165通电话,非法获利770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十日拘留、并处1540元罚款

公示日期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