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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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5〕126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8月5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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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21日,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内看到发布的“通知单”兼职信息,在对方的指引下下载“旺旺商聊”软件,在“旺旺商聊”中客服向刘某某发布任务,需要刘某某按照任务要求向客服所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并通过QQ将录屏和录音发向“小鱼”(人员信息无法核实),对方每天会审核单子,然后根据单子的数量结钱,一单是5元。刘某某于当天下载“旺旺商聊”软件,并按照对方要求完成任务。刘某某于202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共拨打165通电话,非法获利7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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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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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十日拘留、并处154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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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5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