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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公安局博公(刑)行罚决字〔2025〕125号

发布日期:2025-08-06 10:08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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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5〕125

行政处罚时间

2025年8月3日

行政处罚对象

李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4年1月3日李某某前往东莞市樟木头一小区,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密码等信息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18203.7元。李某某从中获利2200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

公示日期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