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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关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签订信用承诺书和行业自律书的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3-06-02 19:38 来源:博湖县医疗保障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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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博湖县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始终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根据《巴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巴医保函【20237号)工作要求,现将博湖县36家已签订信用承诺书和行业自律书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公示如下:

序号

名称

1

博湖县人民医院

2

博湖县蒙医医院

3

博湖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4

博湖县查干诺尔乡卫生院

5

博湖县才坎诺尔乡卫生院

6

博湖县塔温觉肯乡卫生院

7

博湖县本布图镇卫生院

8

博湖县乌兰再格森乡卫生院

9

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卫生院

10

博湖县博湖镇卫生院

1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五团医院

12

博湖县仁康大药房

13

博湖县新丝路惠康医药第一百零二店

14

博湖县新丝路惠康医药第一百零一店

15

博湖县新丝路惠康医药第一百零四店

16

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药专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博湖一分店

17

巴州普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十二分店

18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九分店

19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二分店

20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十三分店

21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十二分店

22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十分店

23

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博湖第三百七十八分店

24

焉耆回族自治县药材公司博湖县药材经营部

25

国药新疆库尔勒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专业药房博湖县分店

26

博湖县新丝路惠康医药第一百零三店

27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一分店

28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六分店

29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十一分店

30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五分店

31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十六分店

32

博湖县颐仁堂医药第六百三十二店

33

巴州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六分店

34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十七分店

35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湖县三分店

36

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博湖县第三百六十二分店

附件1:博湖县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承诺书

附件2:博湖县定点医疗机构信用承诺书


附件1

博湖县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承诺书

1、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条例举报奖励办法》和《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我店企业负责人熟悉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及所经营药品知识,有专人负责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3、我店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4、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人员都经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培训,培训考核后上岗;

5、我店内悬挂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驻店药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6、我店严把进货关。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出售药品,无假劣药品及过期药品;

7、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匹配我店经营药品,我药店备药率可以达到规定比例;

8、我店所售药品严格按照自治区定价标准明码标价;

9、药品的存储和陈列都按规定分类摆放;

10、保证每月按时上传结算数据,定期向医保局申报药品费用对账核付,将患者在药店购药的费用结算单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11、保证24小时为参保人提供用药服务,还可为参保人员提供余额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12、保证不为参保人出售化妆品、生活用品;

13、保证不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使医疗保险工作做得更全面,为参保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我们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

监督举报电话:0996--6621195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博湖县定点医疗机构信用承诺书

1、严格遵循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2、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条例》《巴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等有关条款及约定,遵循临床诊疗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3、实行首诊负责制,文明行医,认真书写和审查核对病历、处方。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采购和销售,实行了药品零差率销售,按照一体化管理,确保了药品价格统一和用药安全。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结算,不超标准收费、不超标准结算医保基金。

6、安全用药,药品明码标价,无假劣、过期、失效药品。

7、严格遵守参保人员门诊实名制,主动向参保人员出具医疗费用详细单及相关资料。

8、严于律己,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不收受红包,不拿回扣和提成,不向患者索要钱物,不向他人推销或者代售药品。

9、为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查询服务或渠道,为参保人员办理费用结算及出院手续时,应提供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有效票据等,并承担解释工作。

10、保证每月上报结算流水表及汇总表,将患者在医疗机构

使用社保卡、电子凭证将结算费用清单装订成册已备核查。(医疗机构现使用电子票据,无纸质结算单的除外)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使我们的医疗保险工作做得更全面,为患者提供优质快捷的诊疗服务。我们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

监督举报电话:0996--6621195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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