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各相关单位、乡镇:
为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水价等工作的职责要求,明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职责,县水利局结合博湖县实际制定了《博湖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并通过相关单位、各乡镇征求意见后,上报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于2021年1月7日印发《博湖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博政规字〔2021〕1号),试用期两年。
为了继续施行《博湖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巩固博湖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博湖县水利局于2022年6月对《博湖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博政规字〔2021〕1号)进行了实施效益评估,本办法暂行阶段对所有饮用水单位和个人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发挥了较好的实施效果,现将暂行去除,有效期为五年。现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征求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意见,请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于12月26日18:00前对本办法继续施行有无意见均以函的形式回复我局。
联系人:于龙 联系电话:0996-662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