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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2-09-22 18:45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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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全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本区实际,制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对各类污染源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内容包括: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颁发;污染源限期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放: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监察及其他方面的现场执法。

对各类环境污染纠纷、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进行处理答复。

对全县各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要求

承诺公示公开各项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各项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对各类执法业务,实行公开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

公示要求严格按照《博湖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博政办201963号)要求,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工作规范单位或个人来局办理各项具体事务,只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对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缘由。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地施行。

服务热情对来局办事的个人或单位,要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做到接待亲切大方,受理热情仔细,解疑耐心周到,用语礼貌文明。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既要秉公执法、又要态度诚恳廉洁高效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管理、服务对象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将上级和本单位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向社会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