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成立于1990年,根据博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湖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博政办[2002]79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名,机构设置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员1名。现有人员干部4名,工勤人员1名。
局长:阿不都沙拉木·司马义
联系电话:6621683 移动电话:13899063836
副局长:卡德尔·毛拉买提
联系电话:6621683 移动电话:13345331187
副局长:吴博华
联系电话:6621683 移动电话:13179879976
事项之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条件和标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请材料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批准期限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收费许可:无
许可数量限制:无
承办机构:博湖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单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