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审计局办事程序及指南
新闻来源:博湖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08-05-20] 点击次数:[]
县审计局成立于1984年9月,现有内部科室4个,即:经济责任审计科、财金审计室、综合审计室、档案微机室。主要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领导班子现有3人组成:局长兼党支部书记1名、副局长1名、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1名。现有干部职工14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4人,党员8人,团员3人,中级职称4人,助理职称3人。
二、工作职责
县审计局的基本职责是:在审计管辖权限范围内,负责对全县行政区域内被审计对象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具体是:
(一)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每年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审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四、审计程序
国家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环节。
(一)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形势和审计工作实际,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准备。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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