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博斯腾湖管理局,成立于2002年,前身是由博湖县博斯腾湖管理委员会改隶属于博湖县人民政府,正科级建制。内设党委、纪委、工青妇等群团组织。
局系统下属有水产局、芦苇局、渔政管理站、渔业技术推广站、水产养殖场、负责管理绿岛苇业公司、蓝翔公司的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干部职工共247人,其中干部55人,占22.3%,工人192人,占76.9%。维吾尔族22人,占8.9%,蒙古族34人,占13.7%。党员112名,占45.3%。中专138人,占40.4%,大专以上107人,占31%。初级职称35人,占10.2%,中级职称5人,占0.9%,副高职称1人,占0.3%。是一个年青人多、知识层次高的集体。
二、工作职责
(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行政区域内的水域、苇区和湿地进行行政管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拟订博湖水产发展规划,做好渔业资源、渔业水域、野生动植物养殖种植和保护工作。
1、对博斯腾湖水产经济建设实施指导、监督、协调。
2、核发水产养殖证、捕捞许可证、依法许可有有关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3、对博斯腾湖水产业发展提出中长期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研究拟订水产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湖区资源构成情况,积极调整渔业结构,做好水产技术应用和推广工作。
6、积极推进博湖名特优新品种养殖开发,形成若干优势特色水产品。
(三)合理开发、保护芦苇资源,促进芦苇资源不断增殖。
1、核发芦苇采割许可证。
2、收取芦苇资源补偿费(博斯腾湖区域)。
3、保护芦苇资源,促进芦苇资源增殖。依法加强芦苇生长期管理,对芦苇生产进行指导、协调。
4、积极扶持、引导开发人工育苇
(四)负责涉及到博斯腾湖管理局与开发保护利用的其他事宜。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规和《新疆博斯腾湖管理局条例》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县人民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办事程序 湖湾养殖捕捞、芦苇采割、苇区承包,全部实行公开拍买、招投标制。
项目的申请,均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由单位或个人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核实后进行实地勘查,有关技术人员论证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审批。
四、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6、新发改收费[2005]1016号文件关于收取芦苇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7、巴政发[86]204号文件《批准博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博斯腾湖苇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五、咨询电话
座机:6622652、6626610 手机:13319961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