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主要的职能部门之一,下设综合办、低保办、婚姻登记三个办公室和一个扶贫福利公司。现有干部职工14人;民政局党支部是一个有民政、残联、老龄部门联合的支部,共有党员14人。
二、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订博湖县民政局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县民政局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根据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负责全县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指导监督全县社团登记工作。
(三)、根据国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
(四)、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
(五)、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工作。接收、管理和提出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和指导全县社会福利募捐活动;拟定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标准、办法。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拟订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指导制订保障标准、落实保障政策。
(七)、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及各乡村民委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规定及办法,指导和推进社区建设。
(八)、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积极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指导协调殡仪服务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制订博湖县行政区域规划;协助自治州民政局承办与本县相邻县、市边界堪界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边界线的堪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县、乡、村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名的审查、审批、呈报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拟订和实施全县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推动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福利院的建设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各乡(镇)民政事业费管理与使用。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主要办事程序
一、农村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的户籍必须是博湖县的农村常住户籍。
(一)农村五保户;
(二)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特殊优抚对象;
(三)其他农村特困家庭人员。
2、医疗救助的大病种类: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肾衰竭、重度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烧伤和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3、救助条件
1、救助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2、救助对象患大病治疗结束,县合管办给予报销后,家庭仍有困难的纳入农村大病救助。
4、救助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县合管办报销后,
1、住院发生费用1000——3000元的救助300元;
2、住院发生费用3000——5000元的救助500元;
3、住院发生费用5000——10000元的救助1000元;